案例二:销售过期食品盲盒 惩罚性赔偿敲警钟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消费者蔡女士向乐山市井研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其孩子在文具店购买了“盲袋”,通过外包装无法获知产品内容和信息,拆开后发现是棒棒糖、巧克力豆等预包装食品且均过期,要求文具店退货并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委工作人员在文具店现场发现十几个装有过期食品的“盲袋”。经询问,这批“盲袋”是从成都某批发商处购进,因外包装无标识、不透明,无法得知内部食品信息且未进行进货查验。该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法定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经调解,文具店同意向消费者赔偿1000元并表示歉意。同时,井研县消委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在万物皆可“盲”的时代,盲袋、盲盒等产品不是法外之地。虽然盲盒类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无法提前知晓内部商品信息,但不代表消费者要为这种隐蔽性买单。盲盒经营者应履行法定义务,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外包装要标明商品类型和关键信息,须符合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要求,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案例三:直播间虚假宣传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7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直播间看见商家宣称衣服材质是真丝面料并且假一赔九,于是花费289元购买了一件。3月14日,张女士收到衣服后发现,吊牌标注面料为“100%人丝”,多次与电商平台及商家协商无果,遂向成都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商家提供的质检报告显示衣服为合格产品,但未标明面料是真丝。商家行为属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之规定,成都高新区消费者协会组织消费者、电商平台、商家进行三方调解,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商家向消费者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共计1156元。

  [案例评析]

  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此案中,衣服标签信息明确标明面料为人丝,商家却宣称是真丝面料,故意误导消费者,消费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商家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四:网店宣传截图留证 发生争议有效维权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4日,消费者刘先生向四川省消委投诉称,其于2021年1月26日在某旗舰店购买了一款价格700元的键盘,该店承诺“以换代修(不限次数)”,但实际发生无法正常使用问题时提出“以换代修”被拒,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无法提供商家“以换代修(不限次数)”相关宣传截图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商家承诺,无法认定商家行为属于不履行承诺。但消费者所购键盘出现无法正常使用问题,商家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并补偿50元消费券,承诺完善服务。

  [案例评析]

  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对商家宣传和承诺内容进行截图留证,以便发生纠纷有效维权。本案中,虽然消费者无法举证证明商家承诺的“以换代修”服务,但不能免除商家的售后服务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经营者应履行售后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 李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