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违反食品安全法或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该案中,作出2000余万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何林霞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7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在办案中,着重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以及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等因素,最终提出以锅底销售总金额为价款,向侵权主体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何林霞表示。

  赔偿金将如何使用?何林霞介绍,此前,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财政局等18个部门会签了文件,明确了公益诉讼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后的补偿、修复或替代修复等费用;对侵权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大公益类侵权案件中受损公益的必要修复费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等;英雄烈士设施修缮、维护等费用;国家安全监管、应急救援费用等。

  [诉讼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提高了违法成本

  四川在线记者获悉,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去年,四川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地沟油”、“问题豆芽”等公益诉讼案件1962件,在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探索惩罚性赔偿,让违法主体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前,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违法者也被判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370万余元。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稷尧认为,近年来,作为“四大检察”业务之一的公益诉讼检察,在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地沟油’案件为例——该案消费者众多且不特定,如果没有公益诉讼介入,对违法者来说,一般只会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相关民事责任虽有法律规定但难以‘落地’。此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诉请惩罚性赔偿,使得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不再停留在法条上,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不敢再犯。”唐稷尧说。

  何林霞也表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侵权人及相关行业从业者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以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合力,最大限度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图片由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