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胜诉]

  宜宾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双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再作司法鉴定

  江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杨涛和妻子肖艳红不服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两次开庭审理后,2021年11月1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宜宾中院裁定:一、撤销四川江安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3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四川江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涛、肖艳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3元,予以退还。

  在重审开庭前,双方已在江安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决定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检材有缺陷等多种原因,四川省内两家司法鉴定机构拒绝进行鉴定。后经协商,双方同意选定了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作为第三方鉴定机构再次鉴定。

  [重审波澜]

  双方均不认可最新司法鉴定

  法院再次休庭,将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再鉴定

  2022年1月24日,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受理了江安县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受托事项包括原告提出的“肖艳红生产时的两胎儿是死产还是活产鉴定”及被告提出的“如果鉴定是活产,对江安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胎儿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参与度)鉴定。”

  鉴定分析认为:肖艳红之双胎(双超早产儿或超低体重出生儿)尸体检验肺沉浮实验(浮扬试验)均为阴性,但组织病理学(光镜)检验“胎儿(一)少数肺泡扩张,部分支气管轻度扩张;“胎儿(二)”肺组织散在性肺泡及支气管扩张,部分肺组织广泛性肺泡及支气管扩张,证实双胎出生后在母体外均进行过呼吸,由此可判定“双胎”出生时均为活产。

  鉴定分析称,其中“胎儿(一)”虽呼吸过,但呼吸微弱,仅少量空气进入肺泡内,加之少量羊水吸入占据部分肺泡腔,以及死亡后被组织吸收,肺内的空气不能使肺在水中上浮,故肺沉浮试验(浮扬试验)阴性;“胎儿(二)”虽呼吸过,且从肺泡扩张情况看,其呼吸好于“胎儿(一)”,但也仅限于部分肺组织,且扩张的肺泡腔被较多羊水占据,阻碍空气进入肺泡,使进入肺泡内的空气有限,加之死亡后被组织吸收,肺内的空气尚不足以使肺在水中上浮,故肺沉浮试验(浮扬试验)亦为阴性。

  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最终鉴定意见认为:1。肖艳红生产时的两胎儿均为活产。2。江安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肖艳红之“胎儿(一)”死亡无因果关系,与肖艳红之“胎儿(二)”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参与度约为10%~15%)。

  对于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原告肖艳红、杨涛认可第一条鉴定结论,不认可第二条鉴定结论;被告江安县人民医院认可第二条鉴定结论,但坚决认为第一条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科学”,进而不认可第一条鉴定意见。

  4月1日重审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而导致休庭,后原告以鉴定机构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的资质低于第一次鉴定机构(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为由放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申请,江安县人民法院决定4月18日下午恢复开庭。

  4月18日下午,原定于15时开始的法庭审理因原告代理人忘记开庭时间而被迫推迟一个多小时。但恢复庭审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法院综合双方意见后决定再次休庭,将在四川以外的全国范围内选择国家级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再次鉴定后再恢复庭审。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