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播称“不愿突破底线”离职

  被公司起诉“违约” 索赔60余万

  小新说,为活跃直播间气氛,“主持”还会对玩游戏输掉的主播进行惩罚,包括“打二条”(用两根手指打人)、气球弹胸、水桶打屁股、往身上倒水等。小新回忆,在去年10月的一次直播中,自己和小萌被惩罚“打二条”的次数太多,两人的手臂出现了红肿和淤青。

  每一项惩罚,都会直播给屏幕另一端的“大哥”。小筱说,这样做是为了让“大哥”能动恻隐之心,为主播“一掷千金”避免继续受罚。小筱透露,主播除了被要求私下跟“大哥”联系外,还有人私下教她们如何去取悦“大哥”,但她们拒绝那些违背自己道德底线的做法。

  公司安排的直播惩罚方式,以及被要求和“大哥”的相处方式,让小新、小筱和小萌3名女孩感到不适,她们认为“公司的一些私下要求已突破道德底线”。

  2021年11月初,3名女主播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小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后来因身体不好,加之家人生病需要陪伴,便请假一段时间,没去上班,公司一直未批准她的辞职。2021年11月30日,小新的母亲替她手写了一封辞职信,陪她去公司辞职,并希望拿到此前未发的工资,双方不欢而散,未能要回工资。

  ↑小新的母亲替女儿手写的辞职信

  当晚,和小新组团的小筱和小萌在下播后,也提出不再回公司上班。

  今年3月,小新等3人收到法院传票,被公司起诉。起诉书的内容显示:双方签订《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后,被告在2021年12月1日就完全停止了合作,也未向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而原告为打造被告的公众形象为其包装、投资打造、学习培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现完全付诸东流……被告擅自终止合作的行为给原告的其他合作主播带来了严重消极影响,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应向原告(备注: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直接损失10万元以及同时承担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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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

  焦点一:主播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主播作为近年来的新兴热门职业,在提供劳动的方式、地点、获取报酬的来源等方面与传统行业存在较大区别。

  本案中,原告作为经纪公司,被告作为网络主播,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属性。原告对被告不遵守考勤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罚,系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被告取得的报酬是由直播收益确定,并非直接来源于原告公司,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经济依附性的特征,更符合合作关系特征。因此,双方构成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焦点二:主播有无权利单方解除合同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主播与公司签订的《网络经纪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如需解约至少六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认可其解约申请的情况下”,根据该约定,主播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主播向公司的主管人员申请了离职,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小新三人能够相互证实,2021年12月2日,小新三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也陈述了此事实。因此,对申请离职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系演艺经纪合同,主播的演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如对主播的人身施以强制,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相违背。因此,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不能强制、强迫主播提供演艺直播服务。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于2021年12月1日已完全停止了合作,因此,双方签订的《网络经纪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1日已经提前解除,不需要再判决解除合同。

  焦点三:主播是否需支付解约金等?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网络经纪合作协议》中约定:“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损害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他行为”。直播时,公司安排主播接受各种惩罚等低俗内容吸引观众。在线下,公司要求主播与打赏的“大哥”通过喝酒、聊天、发送不雅图片和视频等媚俗手段维护关系。该行为不符合大众的审美情趣,有损网络文明,亦有损主播的身心健康,因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据此要求解约,有合同依据。

  法院认为,原告违约在先,对其要求被告支付解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不予支持。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被告等人自觉摈弃低俗、媚俗等低级趣味,也符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