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10月4日13时24分,安居交警在安居区东禅镇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JE****的摩托车驾驶员脸上微红,身上有酒气,遂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刘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4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经查询,刘某某分别于2012年9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2年11月22日、2022年4月9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为第三次再次饮酒后驾驶。

  刘某某因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及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受到合并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3日,限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三]

  10月4日晚,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市河东新区东升路时,被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16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四]

  10月5日晚,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遂宁高新区物流大道时,被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徐某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徐某作出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