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10月5日晚,张某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市城区滨江南路时,被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16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温馨提示:酒后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了你和他人的出行安全,请打消侥幸心理,拒绝酒后驾驶。

  (来源:遂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