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猎杀野生动物被“镜头”记录

  去年5月,詹某甲、郑某某、赖某某等人相约一起外出打“野味儿”,几人带上“装备”从江阳区出发,一路驾车到了泸县海潮镇,收获了3只斑鸠和2只野鸡。

  当车开到海潮镇时,詹某甲、郑某某、赖某某等人发现了一片稻谷基地,一只嘴角尖长、身披彩色羽毛的鸟站在田埂上歇息。詹某甲拿起气枪射击,一枪命中。

  巧合的是,这一幕,被几位观鸟爱好者记录在了他们的摄像机里。 观鸟爱好者随即将照片上传微博,并立即报警。詹某甲、郑某某、赖某某等人慌忙驾车逃离现场,并丢弃了作案的气枪和猎杀到的彩鹮尸体。

  警方审讯时了解到,几人为了躲避警方,在车里制订攻守同盟,密谋找人顶包。最终,詹某甲、郑某某、赖某某等犯罪嫌疑人被先后抓获归案。

泸州观鸟爱好者拍摄的彩鹮(泸县公安局供图)泸州观鸟爱好者拍摄的彩鹮(泸县公安局供图)

  审判

  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鉴定,这只身披彩色羽毛、有尖尖长嘴的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彩鹮。而被告人另外捕获的野鸡和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詹某甲狩猎时用的气枪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五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每年3月至7月)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五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甲、郑某某等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111500元、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以案说法]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何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以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该案中,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上述人员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特别是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彩鹮,进一步加剧了该物种的濒危程度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警示教育伤害野生动物的人,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引导公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