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次数高达400余次 受贿金额几千几万不等
“小官大贪”! 绵阳法院对一起破坏营商环境案公开宣判
“我认罪认罚,接受法院判决,一定好好接受改造……”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次数高达400余次,受贿金额几百、几千、几万不等。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23万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的1050.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今(10)日上午,绵阳市中级法院三楼21审判庭内,庄严肃穆,座无虚席。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审理的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这里公开宣判。绵阳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委等42个单位共计170余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代表旁听庭审宣判,接受警示教育。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提供质量鉴定信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89.23万元。同时,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的1050.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从法院的判决中看到,蒋某某是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科长,其职务并不是很高。但是,受贿次数高达400余次,受贿金额从几百到万元不等,他利用职务便利,以安全检查、工程验收等为由,收受80余人的财物,已经构成犯罪。蒋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同时干扰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绵阳市营商环境造成不了良影响。
作为一起典型的破坏营商环境的职务犯罪案件,绵阳市纪委专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委等42个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代表旁听并开展警示教育,目的在于警示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要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助力营商环境的优化。任何破坏营商环境,触碰法律底线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次对蒋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公开宣判,彰显出绵阳法院严格落实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清除影响营商发展“蛀虫”,以法治护航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表示:“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法治环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对企业生存发展带来诸多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绵阳市营商环境。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全体党员干部将要引以为戒,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就是本职本分’的意识,在严守纪法‘红线’的前提下,努力为企业‘站前台’‘当后盾’,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王燕 赵文静 赵银熙 文/图)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