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

  “几百万买了个摆设”

  车主质疑销售公司

  “自从发现车子信息不符后,我就再也不敢使用该车了。”章先生说出了自己心中的担忧。

  章先生介绍,首先是安全问题,万一出个安全事故,“交警部门肯定认定该车为假车,保险公司就会拒绝赔付,我就会负全责。万一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后果就非常严重了。车在路上跑,谁又敢拍着胸脯说百分之百安全呢?”

  “其次是保险问题。购买保险不知道是按车身发动机号购买,还是以车辆登记证书信息购买。”章先生表示,他担心自己每年花费的保险费用很可能是打水漂。

  另外是车辆折旧贬值的问题。章先生介绍,车辆长期停着不用比正常使用对发动机的影响更大,折旧贬值也更快。

  “卖也卖不出去,用也不敢用,几百万买了个摆设。”一想到自己的爱车变成如今的样子,章先生感觉特别闹心!

  对于章先生的担忧,一名一线交警介绍,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车辆发动机号与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不一致的情况,交警部门一般会对车辆进行查扣,调查其是否涉嫌“走私”“克隆”或其他违法情况。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则很可能会影响车主的保险理赔。

  另据一位从事汽车保险理赔的业内人士介绍,发动机号不一致,确实可能存在理赔上的麻烦。不过其也提到,发动机号并非确认保单的唯一途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单、行驶证向匹配的车架号进行确认。

  章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车辆发动机号应该为“CYC001360”,但销售公司却出售给自己一台发动机号为“CYC001375”的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时难道没有对车进行检查吗? 

  法院:

  经销商明显存在过错

  但不构成欺诈

  与经销商沟通无果后,2018年,章先生委托律师以欺诈消费为由,将经销商四川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销售公司“退一赔三”并赔偿购置税及相关损失,共计金额956万余元。

  该案在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其争议焦点在于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于2019年2月28日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公司向章先生所售车辆确实存在发动机号与销售合同不一致的情形,但该事实不能说明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文书称,经销商作为一家豪车经销企业,在销售车辆时应当更加细致地服务消费者,应对车辆的文书和品质进行认真查验,其在销售时没有认真查验发动机号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但是,销售公司隐瞒车辆真实发动机号并不能给公司带来额外收益,销售公司没有欺诈的动机和目的。同时,发动机号除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所用外,并不会影响章先生正常使用,虽然在转让时会有不便,但并非不能解决。所以,不能说明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驳回了章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