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了一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生母段某燕,于2019年5月2日生下一名男婴,经人介绍,以事先约定好的3.2万元,把刚出生两日的孩子交由林某某夫妇。法院一审判决其构成遗弃罪,获刑两年六个月。

  但一审判决遭到检方抗诉,认为其行为符合《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成都市中院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对段某燕定性错误的抗诉意见。介于段某燕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可以依法、酌情减轻处罚。最终撤销段某燕犯遗弃罪,改判拐卖儿童罪,依旧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那么,遗弃罪和拐卖儿童罪该如何界定?它们的区别在哪儿,构成要件又是什么?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多位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解读。

  〖东窗事发〗

  未婚女子生下男婴

  两天后以3.2万元“送”人

  2018年8月,未婚的段某燕被检查出怀孕,因多次人工流产被医生告知如果再次人工流产将有可能丧失生育能力。2019年4月,段某燕在成都市武侯区一间茶铺内遇到李某琼,二人在聊天过程中,段某燕向李某琼称不想要肚中孩子,让李某琼帮忙找个好人家“送”出去。

  于是,李某琼联系了浙江人“珍飞”,并商定收取5万元。李某琼随后告知段某燕,“珍飞”可以接收孩子并可以给4万元,但李某琼要拿8000元“辛苦费”,段某燕表示同意。

  2019年5月2日,段某燕在某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名男婴,同年5月4日段某燕与李某琼将该男婴交给“珍飞”亲戚林某某夫妇,林某某夫妇给段某燕3.2万元后,又给了李某琼2万元表示感谢。

  后来,此事经群众举报案发,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段某燕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次日公安民警又将被告人李某琼挡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案涉男婴找到,目前在“珍飞”的亲友处。

  〖法院一审〗

  已经构成遗弃罪

  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燕作为母亲,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以无能力抚养为由,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亲生儿子送给他人,并收取费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

  同时,李某琼明知被告人段某燕无力抚养无生活能力的亲生子女而送给他人的情况,从中居间介绍,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段、李二人分别以不同的主观故意将新生婴儿交付他人,属部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李某琼居间介绍,所起作用较轻,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段某燕在无能力抚养的情况下,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其主要目的是不愿承担抚养义务,客观上确实有收取32000元的行为,但该笔钱财不宜认定为数额巨大,同时段某燕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故一审判被告人段某燕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李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同时追缴段、李二人犯罪所得钱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