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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机构能否对外招生?律师这样说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小区内的商业建筑属于独立产权,所有权人有权自主独立经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开办培训机构和是否对外招生。但是,一方面,其经营不得侵犯和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和居住的权利,如产生噪音影响其他业主休息等,否则就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业主本人有权自由进出小区,但对外招收的学生不能自由进出小区,因为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目前小区业主联合签名反对,“其本身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业主可以要求物管进行协调,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事件中小区内的会所属于商业产权,在其中开办一些商业机构并经营,法律并不禁止。虽然是在小区内部,但是其对外招生,包括产生的经营服务的对象进出小区,法律上也不会禁止。

  邢连超认为,小区部分业主反对该机构对外招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因为人员进出小区带来了其他业主对通行安全的担忧,双方应当协商。”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他介绍,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需取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对于本身房屋性质即是商用房屋,是可以开展经营服务的,不过前提是包括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水、油烟等排放,均需符合相关规定,“这反映出当初的规划存在一定问题。对此,一些城市已开始进行调整。”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彭亮 摄影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