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监控、现场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抽查力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查处了一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提升监管质效,督促各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强化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1年度8起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警示案例。

  本次公布的8起警示案例涉及宣汉县、万源市、遂宁市、成都市、乐山市等地,涉案公司采取在检测过程中未插入尾气采样探头、人为拔出尾气取样管、篡改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未按规范对注册登记车辆进行外观检验等不规范检验操作,违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目前,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已对涉案公司作出10万元至31万元不等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其中,万源市宏丰机动车检测中心检测过程中人为拔出尾气取样管案是本次公布的案例中被处罚款最高的案例之一。2021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发现该公司对11台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人为将尾气取样管从不透光烟度计上拔出,直至检测完成,且检测系统并未预警、终止,最终均出具了排放检验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如果排气中CO的实测浓度低于2.0%,检测程序应中止”等规定。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连接发动机转速传感器等违法行为。经核查,该公司累计对16辆汽车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今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