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引关注:最高赏金超过490万元
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悬赏公告中,法院提到在执行四川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国泰融和贸易有限公司、胡某国、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亦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四川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为成都国泰融和贸易有限公司、胡某国和杨某某,执行案号为(2019)川71执恢19号,三个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81886506.16元及利息,悬赏期限从2022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或该案于2023年4月13日前依法执行结案的,悬赏失效。
悬赏公告显示,凡是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回款金额的6%支付悬赏金,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直接从执行款项中划拨。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和其他情况,法院严格予以保密,法院还公布了相关联系方式。
背后涉及怎样的案情?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根据执行案号查询可知,胡某国为成都国泰融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的总经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四川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国泰公司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该公司及其法人胡某国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另据一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胡某国、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6267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该贸易公司的股东是胡某国、杨某某,二人明知贸易公司的经营情况:2014年12月31日,贸易公司已欠付泰特公司货款21797280.35元。在此情况下,二人于2015年1月15日与杨某某协议以案涉房屋抵债,二审认定案涉房屋交易的背景为贸易公司对泰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正确。
而胡某国、杨某某明知名下的贸易公司对泰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且自己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将案涉房屋处分给近亲属杨某某,现无充分证据证明交易对价合理且杨某某已实际支付房款,二审认定上述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正确,泰特公司的债权至今无法实现,合法权益受损,二审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正确。
同时,在相关执行裁定书中,记者注意到,胡某国和杨某某涉及多起买卖合同纠纷,名下多套房屋、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均被查封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