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实习生 徐嫒雪

  彭某雪倒卖假酒获利,尝到甜头后,开始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江小白”“小郎酒”“劲酒”等品牌的酒瓶、瓶盖以及外包装等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材料。收购来四川邛崃的白酒原酒后,便自己生产、销售起了这些品牌的假酒。以彭某雪为中心的假酒产业,涉及作案人员7人,涉案区域包含四川、重庆等地。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和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判决。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彭某雪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以低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

  2019年9月起,彭某雪从成都市购买大量废弃“小郎酒”等品牌酒瓶,从山东省某包装公司订购含有“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和包装纸等材料。

  此外,彭某雪还向袁某求购假冒“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于是,袁某便将从王某恒处购得的假冒“小郎酒”商标标识瓶盖3万余个转卖给彭某雪。

  要知道,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湖北劲牌有限公司才分别系“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彭某雪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还邀约李某勇共同出资扩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的厂房,并雇请刘某洪等人在该厂房内生产、灌装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价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50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卫某波从彭某雪处购买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销往重庆市和四川省等多地,销售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从卫某波处购买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重庆市云阳县多个乡镇副食店,销售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

  2021年4月8日,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以彭某雪、李某勇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成都市公安机关抓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瓶盖的王某恒、袁某。

  云阳县检察院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检察院)加强协作,就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共通共享,协查取证,确定涉案瓶盖与上下游买卖关系的对应性,就侵权产品数量、犯罪金额等问题统一事实认定;就上下游犯罪人员的地位作用、量刑情节等问题加强沟通,确保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协调一致,实现对侵权假冒产品生产源头和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

  2021年8月27日,云阳县检察院以彭某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勇、刘某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卫某波、胡某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彭某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李某勇、刘某洪、卫某波、胡某兵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9月18日,天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王某恒、袁某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王某恒、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