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黎爱兰

  开着租来的网约车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11月18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例,一男子与某网约车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男子与网约车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最终该网约车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的赔偿。

  男子驾驶网约车出车祸致人受伤

  保险之外的责任谁承担?

  A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经营范围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该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平台为“某出行”APP。

  2020年9月,周某某在A公司租了一辆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并与A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车辆使用协议书》等,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车辆使用期限等内容,且该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

  同年10月,周某某在行驶中与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敬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敬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敬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其中,某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时,医嘱载明,敬某某后续医疗费用尚需3万元左右。后敬某某又自费通过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为9级、10级。

  这一次的事故,经过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又因案涉车辆买了保险,因此伤者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承担。

  那么,保险合同之外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网约车公司和驾驶员属雇佣关系

  公司应担责

  法院介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不属于某某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即周某某与A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资质的公司,其与周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获得运营收益。

  根据双方签订的《承揽服务协议》《车辆使用协议书》,周某某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并非单纯向A公司租用车辆并交付劳动成果(运营收益),在服务纪律、操作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均受到A公司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且在经营范围、服务对象选择方面亦无自主权,更不能将“某出行”指派的订单交由他人完成。

  双方虽未直接约定周某某的工作时间,但A公司通过在《车辆使用协议书》约定在“某出行”平台月度运营实收订单金额最低限额的方式,实现对周某某工作时间的管理。

  因此,结合周某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周某某与A公司符合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故不属于某某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

  //普法小知识//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

  法官提示,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雇员在雇主控制、支配下工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承揽人独立开展工作。

  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

  雇佣关系中报酬多按固定的时间间隔发放,承揽关系多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况一次性或阶段性支付。雇佣关系中行为多为连续性,承揽关系中行为多体现为一次性。

  如上述案件,双方签订《承揽服务协议》约定,周某某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A公司制定的相关要求和规则,包括服务纪律、操作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安全程序等,周某某并不能独立开展网约车相关业务,周某某的工作受A公司控制和支配,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并且案涉车辆由A公司提供,接单区域和行驶范围由A公司确定,A公司按月进行考核和结算周某某的劳务报酬。同时,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一年,亦不属于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的情形,故A公司应承担案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