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成都一市民前往药店购买连花清瘟,被捆绑销售其他5种药品,花费160多元,12月10日该市民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经调查取证,发现该药店还涉嫌抬高售价,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责令该药店停业整改,并将会进一步调查。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天津市。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立案查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店捆绑销售连花清瘟胶囊哄抬价格违法案件,对当事人下达警告及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近段时间以来,连花清瘟、N95口罩、抗原试剂盒等医药用品的需求激增,一些商家为赚取高额利润实行捆绑销售,甚至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可能受到哪些处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昊。

  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吴昊指出,相关经营者利用疫情捆绑销售、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涉嫌违法。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都明文规定了这些行为的不合法性,必须予以坚决抵制、严厉打击。

  “法律明确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的捆绑销售行为,明显限制了消费者这两项权利。此外,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不合理的搭售,便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吴昊还提醒说,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其中特别强调‘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线索,推动社会共治。”

  出现相关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吴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近期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对成都全市药店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若遇到药店捆绑销售、哄抬价格等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