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16)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2019年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其中既有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例,又有对审判程序、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例;既有监督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的案例,又有贯彻落实“川检10条”、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既有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在检察环节化解矛盾纠纷的案例,又有支持农民工起诉,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例。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介绍:“发布的这10件典型案例,基本覆盖了民事检察监督全领域,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成绩。”本报选取了其中3起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其中,丈夫借钱购买彩票无力偿还,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过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作出改判认为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也包含当中。

  典型案例1 检方依法抗诉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11年6月1日,乐山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丙市场(系乐山乙营销公司的分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丙市场会展中心建设项目提供标号为C30的预拌混凝土。2011年6月7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建材公司向丙市场供货金额共计279万余元,履行付款期限届满后,丙市场仍欠69万余元货款。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乐山乙营销公司及其分公司丙市场给付货款6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公司供应的部分混凝土强度为C45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要求及时配合丙市场对超标的孔桩采取补救措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丙市场履行了交付原材料的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质量合格检测报告等附随义务,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未完成验收,构成违约,判决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建材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针对案件核心问题即丙市场会展中心建设项目是否因建材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工程无法验收问题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走访,检察机关查实了C45混凝土强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影响工程质量,更不会造成无法竣工验收,故建材公司不存在违约。为促进纠纷根本解决,在检察机关协调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建材公司及施工、监理单位等座谈协商。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以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7月2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生效裁判,判决乐山乙营销有限公司及丙市场支付建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再审判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监督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民营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和合同约定,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市场环境,推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改善。本案中,检察机关将调查核实与释法说明、化解矛盾工作相结合,通过监督纠正错误判决,保障了建材公司的合法诉求,同时借助行政主管部门力量,促进了纠纷中根本性问题的解决,推动长达6年未解决的案涉工程进入竣工验收,为当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