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旅行社已支付费用 境外航空公司和地接社不予退款

  最近,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应,1月25日,该旅客提出取消出行,不管是作为机构还是个人都很理解旅客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该批旅行团于1月26日从成都前往阿联酋,是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旅行社方面正常履行了合同,我们也告知过客人,取消出行会涉及一些实际的损失。”

  该负责人表示,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社已经支付交通、住宿费等多项费用,并且是涉及阿联酋的航空公司,以及当地的酒店、导游等地接社的费用,金额确实很大。

 ↑旅行社支付的黄文健一家的地接社费用明细。 ↑旅行社支付的黄文健一家的地接社费用明细。

  在乐山当地旅游部门协调之后,旅行社决定,尽管是游客单方面取消行程,但出于疫情期间理解客人的顾虑,旅行社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来处理,人工费用和当地的车费以及导游的工资分摊共计1344元,都由旅行社承担,并将其退给客人,但机票和酒店费用确实已经支付,无法退回,“我们也跟酒店和航空公司做了最大的争取,但最终还是无法挽回。在这中间,旅行社没有扣留旅客任何费用。”

  旅行社方面表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旅客可以采取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游客自行选择取消 应照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对此,记者咨询了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对方表示,因为这个团并没有取消,也就意味着合同是正常履行了的,只是游客单方面选择取消出行,所以不能归于因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因此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处理。

  记者根据双方的合同看到,在“必要的费用扣除”一项中提到,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据临近出行的天数按比例扣除费用,其中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也就意味着,黄文健在1月25日提出取消出行,按照合同,旅行社只能扣除19500元的60%,应当退回19500元的40%,即7800元。

  不过合同中还规定,如按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客签订的合同中,对旅客解除合同费用扣除的商定。 ↑旅客签订的合同中,对旅客解除合同费用扣除的商定。

  据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乐山分部一位负责人介绍,黄文健一家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已经超过了团费,按照合同约定,本来不予退款,但考虑到客人担心疫情,因此退还了客人1344元。

  该负责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黄文健一家人的机票及地接社费用支付明细,经记者证实,3个人的机票共计12000余元已在1月19日出票,另外的9000多元地接社费用也已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