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近日,省消委发布了《2019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全省消委组织受理的教育培训类投诉数量增长155%。

  教育培训收费多以预付费模式进行,学费动辄几千甚至过万,一旦商家违约讲给消费者带来较大影响。疫情发生以来,线下教育培训又面临一些新的消费难题,比如:已经付费的线下教育培训课程,因疫情无法按期上课的,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费?3月15日,省律协发布消息,就包括教育培训领域在内的涉疫消费难题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

  问题一:已经付费的线下教育培训课程,因疫情无法按期上课的,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费?培训机构不同意退款,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如何处理?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将当面授课变更为网上授课,消费者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应否支持?

  答:线下教育培训是人群密集型活动,各地教育部门也出台了暂停全部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防控疫情措施,因此应当认为此次疫情构成阻碍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线下教学的,培训机构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教育培训合同大都采取预付费模式,对于未授课部分的费用,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未授课的预付课程费用。但由于不能履行合同并非教育机构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无权向教育机构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培训机构提出增加学时、延期上课的解决方案,在法律上属于对合同的变更。在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提出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方案的,应当取得被培训人的同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教育机构无权擅自变更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在最初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履行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况可以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等解决的,培训机构可以据此进行变更,这也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因不可抗力无法组织线下当面授课而转为线上教学的,应当根据培训的内容、授课老师的变化情况等予以综合分析。如果培训的内容是知识性的文化课程,线上培训老师与线下相同的,需要综合考虑疫情的影响以及教育培训机构为此所做的努力。这种情况下,授课形式的调整并不必然导致教育培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倾向于支持合同解除。但如果培训的内容属于舞蹈、武术等需要培训老师当面指导和纠正的,变更线上教学无法实现学生培训的目的,消费者有权以此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问题二: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商户、加油站拒收现金,这个是否合理?是否违法?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消费者反映部分商铺、加油站拒收现金的现象。

  商户拒收现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商户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但不应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拒收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