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购遇纠纷咋维权?赶紧看看乐山这些案例!

  网上买来的自行车,适用年龄并不是卖家所说的年龄;网购面板为不锈钢的冰箱,收到货才发现面板是彩钢做的……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的一种消费方式,消费者在购物时遇到了纠纷该如何维权?17日,记者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相关网购维权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提醒大家在网购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甄别能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用法律应对纠纷。

  案例:

  网购儿童车

  商家虚假介绍商品

  2019年3月,原告杨某在被告杭州某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天猫店购买了3辆儿童自行车,支付购物款1226元。原告杨某收到商品后发现《使用说明书》标注的适用年龄为4—8岁,并非被告销售时所称的2-6岁。原告又查询到被告杭州某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公示的CCC证书号中并没有相应的自行车型号。

  原告杨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杭州某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作虚假商品介绍,构成欺诈,要求判令被告賠偿原告3678元。原告杨某认为,在双方达成退货退款意向时,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已解除,作为玩具童车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介绍案涉商品信息,但却虚假介绍玩具适用年岭,扩大消费人群。

  该案经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決:被告杭州某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杨某賠偿款3678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获得3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是基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案涉12寸自行车说明书载明的适用年龄范围为4-8岁,并未包括2岁年龄段,被告在其销售页面上擅自标注该尺寸的适用年龄范围包括2岁,属于通过不实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行为足以让原告陷入错误的理解,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导致购买结果发生。且被告在页面上注明的证书编号目前无法查询到包含案涉尺寸自行车。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服务或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被告在涉案产品销售网页作出以上与产品信息本身不相符的说明,属于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案例:

  网购冰箱

  面板材质引纠纷

  2018年11月14日,原告黄某某在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京东商城网店购买一款价格为2899元的不锈钢面板的电冰箱。网页显示该款冰箱面板为不锈钢。几天后,原告黄某某收到冰箱,签收后发现磁铁可以粘贴在冰箱面板,原告黄某某电话询问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客服,经确认核实,该款型号冰箱的面板为彩钢。

  原告黄某某认为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原本就是彩钢的冰箱假冒不锈钢冰箱来骗消费者,引诱消费者下单付款购买,已构成欺诈,应依法赔偿。后经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原告黄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购物款2899元,并三倍赔偿原告8697元。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该案后作出判決: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黄某某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其购物款2899元。

  法官说法:

  商家不构成欺诈

  消费者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面板材质不符是否属于欺诈的情形。案涉商品为正规授权销售的产品,虽然原告在下单购买案涉商品时询问被告的客服面板材质是否为不锈钢,客服回复确认面板材质为不锈钢,但在原告收货后提出纠纷申请时,客服经核实后如实告知了面板材质为彩钢,并提供退换货解決方案,且在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也表明“面板钢板材料为某公司生产优质钢材,为金属材质VCM覆膜板,简称钢板,防腐防锈,具有不锈钢特性”。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被告的经营活动与上述法律的相关欺诈的规定不符,不构成欺诈。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记者: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