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4月15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市首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案。此案将择日宣判。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邓某、王某某,利用网络链接、网盘等工具,分享出售暴恐视频给他人,共计将视频传播给20余人观看,获利581.99元,公安机关对两名被告人的多个网盘中的视频进行了比对,检测到“嗜血”、“肢解”、“砍杀”等视频资料,他们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遂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查获的近六个小时的视频内容进行审读,发现视频中总计有30分45秒的视频片段宣扬使用极端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场面暴力恐怖、血腥,符合暴恐音视频内容及特征,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在购买观看后保存在自己的网盘中,虽未涉及传播但持有数量、时长达到了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标准。他们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