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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背景

  原告罗一、罗二、罗三是罗强与玉梅的孩子,玉梅去世后,罗大与何淼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但何淼育有二子二女即张定帮、张定国、张定玉、张定琪,张定琪育有一子一女,即段欣欣、段浩浩。正是他们中的8人将周大、周晓告上了法院。

  原来,1998年7月何淼去世。次年,他与第三任妻子周翠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周翠育有三子周大、周二、周三,周二2008年去世,其育有一子周晓。

  这一大家子之间的主要矛盾,就是围绕着罗强与何淼名下位于都江堰的一套住房。这套住房本是他们两人购买并自住的,但2003年11月,罗强去世后,周翠将这套房屋登记为其个人所有。

  2014年1月周翠去世,周三书面表示放弃案涉房屋的继承权,由周大和去世二哥周二的孩子周晓继承。这一房屋应为罗强、何淼二人遗产,8名原告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

  03

  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周大、周晓辩称,罗强曾立遗嘱,将房屋属于其个人部分由周翠一人继承。房屋属于何淼的份额,在其去世后应由罗强、及其子女张定帮、张定国、张定玉、张定琪等份额继承,即每人10%份额,其中罗强10%份额在其去世后,应由周翠继承,周翠去世后应由周大、周晓继承;张定琪10%份额在其去世后应由其子女段欣欣、段浩浩继承;罗二、罗三、罗一三人对何淼份额无继承权。

  综上,罗强对案涉房屋的份额应为60%,根据罗强生前所立公证遗嘱,该60%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其第三任妻子周翠继承,即周翠占有案涉房屋60%不动产权份额。根据周翠生前所立公证遗嘱,该60%份额应由周大、周晓继承。

  本案的争议焦点共有三点:

  首先,案涉房屋是罗强个人财产还是其与何淼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罗一、罗二、罗三是否享有继承何淼遗产的权利;罗强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最后,就是分割比例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罗一、罗二、罗三不是何淼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罗一、罗二、罗三不是何淼的法定继承人。但他们却对何淼日常生活、生病住院等尽了扶养义务,且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何淼遗产。

  关于继承份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1998年7月,何淼去世,其继承人分别为罗强、张定帮、张定国、张定玉、张定琪。张定琪去世后,其继承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配偶段程国、女儿段欣欣、儿子段浩浩继承,其中段程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张定琪应继承份额由段欣欣、段浩浩转继承。

  罗一、罗二、罗三分得何淼遗产比例比照罗强、张定帮、张定国、张定玉、张定琪的份额确定。据此,何淼对案涉房屋50%份额由罗强、张定帮、张定国、张定玉各继承6.25%份额,段欣欣、段浩浩各继承3.125%份额,罗一、罗二、罗三各分得6.25%份额。

  罗强继承何淼案涉房屋份额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56.25%份额,依据其留下的公证遗嘱,由周翠继承罗强对案涉房屋56.25%份额。

  周翠育有周大、周二、周三,其生前未留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其子周二先于周翠去世,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周二应继承周翠财产份额由其子周晓代位继承。其子周三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书》并经公证明确表示放弃对周翠案涉房屋的继承,故周翠享有的案涉房屋56.25%份额由其子周大、孙子周晓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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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最终,都江堰法院判决:房屋由原告张定玉、张定帮、张定国各继承6.25%份额,由原告段欣欣、段浩浩各继承3.125%份额,由原告罗一、罗二、罗三各分得6.25%份额,被告周大、周晓共同继承56.25%份额。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