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用工单位赔偿22万元

  2016年11月9日,在山东潍坊安丘市景芝镇“学府社区”项目从事木工的黄军,从支架上跌落,肚子摔在钢管上,被同乡送入医院急救,诊断为创伤性肠破裂。

  事后,黄军为医疗费之事曾找过项目承包方——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二建),理由是:工地大门上方醒目地悬挂着潍坊二建的牌子,项目部工程简介图也清楚标示承建方为潍坊二建。

  安丘市安监局介入事故调查,并组织黄军和潍坊二建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无果。2017年5月3日,安丘市人社局对黄军作出工伤认定,同年10月31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此时,在调查过程中一直沉默的潍坊二建突然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称自己并非工程承包方,与黄军不存在劳动关系。安丘市劳动仲裁委认为,潍坊二建申请终止审理,但未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查明,安丘市安监、人社部门和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均把潍坊二建列为用人单位,且后者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2018年3月5日,安丘市劳动仲裁委遂下达“安劳人仲案字2018第9号”裁定书:解除黄军与潍坊二建劳动合同关系,由潍坊二建支付工伤医疗费及各类补助、损失共计226741.14元。

  纷纷“甩锅”

  复杂转包关系浮出水面

  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潍坊二建将黄军、第三人——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和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安丘分公司),一并起诉至安丘市法院。

  潍坊二建诉称,项目承包人实际为第三人金港安丘分公司,原告黄军在该公司工作。安丘市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安监局提供的错误证明和相关材料,作出了错误裁定,应被撤销。

  第三人金港公司辩称,自己确实承揽了该工程,但后来依法转包给了潍坊九盛建设工程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九盛劳务),黄军的雇佣与受伤与己无关。第三人金港安丘公司也称,九盛劳务是实际承建单位,金港安丘分公司成立于为2017年,而黄军是2016年受伤,因此己方不该担责。

  至此,合同价款高达3300余万元的“学府工程”项目,复杂的转包关系浮出水面。

  法庭调查显示,2016年9月28日,自然人鞠某以潍坊二建名义与安丘市景芝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框架协议,加盖了潍坊二建合同专用章,并在安丘市安监局备案。2016年9月20日,景芝镇政府与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人金港安丘分公司(实际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2017年7月)签订施工合同,2016年10月15日,金港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九盛劳务签订主体承包合同,后来,九盛劳务又将木工分包给自然人刘军。

  漫长等待

  等来一份“烂尾”判决

  安丘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景芝镇政府将工程发包给了金港安丘分公司,而非潍坊二建。在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时,潍坊二建提出了异议,仅因未能提供证据,导致相关机构认定被告(黄军)在原告(潍坊二建)工地受伤,现根据潍坊二建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对工伤认定书不予采信。2018年11月22日,该院判决潍坊二建与黄军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潍坊二建不承担任何责任。

  “安监局、人社局、劳动仲裁委调查期间,潍坊二建隐瞒工程挂靠和层层转包事实,在法定时间内既不提供证据,也未诉讼和复议,已构成对工伤赔偿责任的自认”黄军代理人表示,“后来又冒出多个第三人,他们隐匿事实,虚假陈述,恶意逃避责任。”

  黄军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法院。2019年6月14日,潍坊中院裁定:黄军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据实查清并依法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安丘法院重审此案,追加九盛劳务公司为第三人。法院重审认为,自然人鞠某以潍坊二建名义承包工程,安排第三人九盛劳务进场施工,九盛劳务又将木工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刘军,黄军在受刘军雇佣工作期间受伤。因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系九盛劳务,应对黄军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柳暗花明,黄军松了一口气。2020年3月,当他拿到判决书时,本来放下的心又悬起来了:判决结果和一审完全一致。重审虽然认定九盛劳务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却未直接判定其承担责任。理由是:黄军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九盛劳务并未到场听取案件陈述意见,如果就此直接判决其承担责任,显失公平,黄军应对九盛劳务另行主张权利。

  “这就是一份‘烂尾’的判决!”黄军的代理人表示,“人民法院有工伤认定权,应直接判决九盛劳务承担工伤责任,国内司法实践中,多个判例都采纳了未经工伤认定,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并依法裁判的观点。安丘法院该判而不判,法律的高效公正如何体现?”

  拖着伤残的病体,黄军再次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我只想讨一个公道,我想早一天回家”黄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