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行贿罪  被判八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文书显示:傅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逮捕。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交通肇事罪、行贿罪,于2019年9月9日提起公诉。同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和行贿罪,根据其自首、行贿未遂、获得死者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文书显示:黄某,曾在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后于2019年4月25日到乐至县公安局宝林派出所驻点工作。2019年6月19日,黄某因涉嫌犯毁灭证据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毁灭证据罪、行贿罪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书截图 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截图 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乐至县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一、黄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款物人民币116500元、国窖1573白酒2瓶、大重九牌香烟2条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宣判后,黄某不服,认为“原判认定其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遂提起上诉。今年4月21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程序决定不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