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观点

  微信号买卖涉诈骗 原号主应负连带责任

  《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对微信号买卖的约束有限,而在更高的法律层面,则存在监管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曾

  微信平台应该建立黑名单,限制频繁买卖微信号的人使用微信。

  ·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彭欧健

  如果原号主未尽到运营主体变更的告知义务,粉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原号主的信任,被新的号主所骗,原号主对于粉丝的损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希望能够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微信号主的责任和义务。

  ·省公安厅刑侦局反诈中心民警魏玉云

  在法律法规层面,应该建立对微信号主、号商的追责机制。如果有人利用买来的微信号实施诈骗行为,那么原号主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人进行一定赔偿。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海涛

  从微信号注册时就开始进行实名制管理,一旦微信号进入使用阶段,再要求进行实名制认证,难度就很大。

  腾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微信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建立了系统的反欺诈防护体系,采取多种提醒方式。

  “微信安全中心”“微信110”公众号,会更新推送对各种诈骗手法的防御建议,而对于违反规范的微信个人帐号,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情节进行删除或屏蔽违规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并有权公告处理结果。

  网上交易有风险

  真假信息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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