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我这个不是犯罪”,在2月21日的询问中曹某承认自己收了钱未交付货物,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案件的定性提出了异议。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温江区检察院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细致梳理该案证据,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结合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与曹某辩护律师沟通,并多次向曹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最终曹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温江区检察院依法以曹某涉嫌诈骗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于6月28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他(曹某)确实做错了,我们接受处罚”宣判后,曹某父母叹息般对检察官说道。案件审判时,曹某曾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以期证明无罪。检察机关接受资料后审查发现,该证据对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及刑罚的认定无影响,最终法院未采信该证据。期间,为消除曹某及其家属疑虑,检察官多次就新证据与曹某等人就证据证明力及法律规定等进行释法说理,二次开庭时,曹某最终表示认罪认罚且不上诉。

  “涉疫案件既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又要避免出现不分具体情况的一刀切。”该案承办检察官李刚这样说道。据悉,该案发生后,依托与温江区公安分局建立的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沟通联系机制,在收到公安机关反馈的情况后,该院疫情防控工作组立即确定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与该案承办民警交流意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证据链完整扎实。同时,通过与辩护律师加强沟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善用法律本身具有教育、引导和警示功能,进一步加强对涉“疫”犯罪人员的警示教育,在依法惩处的同时,促使其悔悟,防止再犯,维护社会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