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平台方限制司机多平台接单

  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呢?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杨丽华律师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网约车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在于平台方是否采取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恶意对其他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平台实施了不兼容,并且该行为妨碍、破坏到其他平台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而滴滴方面表示,其并没有采取措施禁止司机在其他平台接单,只是说多平台接单将影响滴滴对司机是否疲劳驾驶的识别和干扰,故平台方不会对司机奖励安全加分项,其本意也是为倡导司机安全驾驶,接受防疲劳监管。这一行为并没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难以认定网约车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认为,根据《滴滴网约车口碑值专项规则(试行)》(2020年06月11日起生效,以下简称“《口碑值规则》”),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同时操作多个软件等可能导致疲劳驾驶、分心驾驶等安全隐患的行为,平台可取消其安全加分。”该条所称“提供服务”,结合整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若安全员是在乘坐蒋师傅所驾驶网约车过程中发现蒋师傅从事多平台操作,则滴滴的处理符合其自身公布的规则;而若安全员并未在乘坐途中发现,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蒋师傅存在违规行为的,滴滴公司对蒋师傅的处理则涉嫌事实依据不足。

  而蒋师傅实际上的问题是滴滴无依据因为“多平台接单”就扣减司机的安全加分项,并没有涉及到垄断的问题。如果滴滴规定了不得多平台接单,那才有基础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旨在促使司机安全行车,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关。若滴滴对蒋师傅的处理只是以《口碑值规则》第二十五条为依据,则其并不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滴滴《口碑值规则》滴滴《口碑值规则》

  而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则有不同的看法。王律师认为,为了所谓的安全问题,滴滴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合作严重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即便滴滴与司机用户签订有合作协议,不能代表滴滴可以采用扣除安全分等措施“威胁”司机不得与其他平台合作。

  根据2018年1月1日最新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因此,王律师认为滴滴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司机用户只能与其交易,违反了上述相关法规。

  红星新闻记者 张肇婷(图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