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

  该路段已设置塌方提示牌

  事发时清扫路面工作人员还未上班

  9月9日下午,东禅镇镇长刘红波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东禅镇确实对事发路段负有清扫、巡查等责任,并将日常管护委托给了遂宁市意佳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落石发生在7月16日晚上,事故发生在7月17日早上5点半,工作人员还未上班,因此没来得及清理路面。

  但东禅镇政府9月8日先后两次在网上回复董女士的发帖诉求,在陈述了调查情况后,表示镇政府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

  回复称,“该路段50米处设置有交运部门的塌方提示牌。发生交通事故前,我镇委托遂宁市意佳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每日进行了道路管护,7月16日,我镇组织值班干部对国道318沿线巡逻,并对沿途塌方进行了处理。”

  回复表示,东禅镇党委政府曾引导受害人申请办理民政临时救助,但受害方认为临时救助金额较低不愿办理。回复中提到,如受害人因此次事故造成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无稳定的生活来源,根据实际情况可向村委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上述回复,东禅镇组宣委员宋文治向红星新闻记者给予了证实。

  律师观点:

  事故具不可预见性

  镇政府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后不应再担赔偿责任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摩托车驾驶员因撞上道路中央落石受伤,按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商业保险约定范围赔偿,仍然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由于本案是单车事故,不存在侵权相对方。

  李伟解释,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负有维护责任,如果因为道路管理部门存在过错,对道路疏于维护造成来往车辆损害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道路有明显落石警示标志,且事故发生在清晨5点多,道路清理工人还未上班,没有证据显示道路管理部门未尽管理责任或存在过错,山体滑坡或道路落石等属自然灾害类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道路管理部门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后,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应对对自己的健康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也持相同观点,表示就此案例中的情况来看,当地镇政府应该不存在民事责任。该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引发,通俗讲就是天灾,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同时,主管部门在该路段设置了警示牌,可以视为已尽到了相关的提示义务。

  冯骏介绍,本事件受害人如果一定要主张当地镇政府可能存在责任,可以举证证明该乡镇有过相应的“承诺书”,比如曾出台预案,注明对道路出现落石等情况,有“限时清除的承诺”,如果受害人能够查证此预案,那么镇政府将承担责任,且可能将承担50%的责任。

  冯骏表示,最后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作为道路主管主体的交通部门,有“观察、巡逻、清除”的法定义务,如果道路已经完全堵塞了,那么交通部门就应该及时清理,一旦未及时清理,则交通部门也会因此承担责任,但这个责任一般不会超过30%。适用此条件的关键是,道路是否已完全阻塞,如道路并未完全堵塞仍然可以通行,则交通部门就谈不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了。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图据受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