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友琼没想到,自己在处理其他诉讼期间,竟意外发现一起关乎女儿敖某兰名节的民事诉讼——保存在四川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档案室的相关诉讼材料显示,该院2013年办理的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的原告正是其女敖某兰,被告则是一名陌生男子罗某。更蹊跷的是,敖某兰对这起诉讼毫不知情,更不认识诉状中与她“同居”的男子罗某……

  事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确定本案中原告“敖某兰”的签字非敖某兰所签,该案系虚假案件。之后,检察院向营山县人民法院发去《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事后对原裁定进行撤销。

  郭友琼称,这桩虚假案件对女儿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了影响,她曾找到法院,法院表示愿给2万元司法救助金,但她没同意。至今,郭友琼也未领取这笔司法救助金。10月20日,郭友琼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的诉求是除了对女儿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外,办理这起虚假案的法官也应对女儿赔礼道歉,同时也希望法院调查这起虚假案件的真相,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今年10月20日,营山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当年办理本案的法官因此事被法院书面诫勉谈话,此外法院已责令其辞去专职审委会委员,暂停员额法官办案。

  那么,这起虚假案件到底是如何出炉的?法院方表示,由于诉讼时间过去太久,也无法调取当年监控, 而当事法官也表示时间过去太久,记不清当年细节了……

  [意外发现]

  女儿曾起诉“同居男子”

  分手后,要求拿走所购家具

  这起关乎女儿名节的蹊跷案件,是郭友琼意外发现的。

  2017年,敖某兰正在跟开发商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官司,作为母亲,郭友琼陪女儿敖某兰去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咨询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事情时,意外发现女儿此前还有多起诉讼,其中包括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但女儿却毫不知情。

  随后,郭友琼在法院档案室里找到了这起诉讼的相关诉状和编号为(2013)营民初字第965号的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里关于原告“敖某兰”的身份信息及其住址,正是女儿敖某兰。随后,郭友琼询问女儿,但女儿称自己不知道这起诉讼,甚至根本不认识诉状里跟她“同居”的男子。

  郭友琼提供的盖有营山县人民法院鲜章的一份民事诉状内容显示,原告敖某兰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由起诉被告罗某,请求法院判令同居期间所购家俱(原文如此)原告所有。该诉状称:“2013年1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谈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同居时我买了一套家俱到被告家,因为我们相互性格不和,我现在已与他分手了,但被告却不让我把家俱拿走。所以,我只有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诉状下方有“敖某兰”手写字体的签名,按有手印,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