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医疗费损失已由社会捐助弥补

  不能重复主张

  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因身体受到伤害,其有权依法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损失。

  对小雨主张的合理损失,法院核定如下:

  对于住院医疗费5.8万余元和门诊治疗费4.3万元,此项费用小雨方已经支付,属于其财产性损失。根据庭审查明,此次事故发生后,小雨方通过水滴筹、轻松筹以及政府捐款已经获得捐助16万余元,而水滴筹、轻松筹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的,即是为了帮助小雨解决治疗费用困难问题,此款足以弥补小雨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小雨方再次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支持小雨方主张的护理费2.78万元、住院伙食补助4170元、营养费4170元、残疾赔偿金293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对其主张的交通和住宿费10000元,因没有提供票据,法院结合其就医的地点、时间和次数等实际情况,予以酌情支持4000元。以上款项共计72480元。

  对于黄某辩称的小雨所获赔偿款及社会捐助已能完全填平各项损失,法院认为,小雨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人身权方面的损失。对于财产性损失已由社会捐助予以弥补,小雨对此不能重复主张。对于人身权方面的损失,则不能因社会和他人的善意捐助而免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黄某的此项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部分采纳,即支持小雨主张的合理损失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共计72480元,对其主张的医疗费用10万余元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黄某辩称的自己没有责任,经审查,事故发生时,小雨随其监护人在农村户外公共区域玩耍,伤害事故是因王某自身病发产生幻听而无故持刀伤害小雨所致,且事故发生时王某的监护人黄某未在场,也未在家,系事后赶回。为此,法院认为,小雨及其监护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黄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小雨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据此,法院认定,小雨的各项合理损失72480元应由被告方承担,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200元后,被告实际还应承担32280元。10月2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小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280元。赔偿费用从王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