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这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雅安人卫某某非法捕获约3.4千克各类野生鱼,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还要赔偿生态损害损失。

  10月30日上午,雨城区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回放:

  禁渔区非法捕鱼约3.4千克

  绝户网,因网眼密集,是水生物种的重点杀手,严重危害水资源生态环境,也是国家禁用的捕鱼渔具。

  今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卫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望鱼镇三台村1组周公河流域内撒网捕鱼,共捕获各类野生鱼类共计92尾3426克。

  周公河流域雅安境内段系全年禁渔河流。经鉴定认为,卫某某使用的渔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系国家禁用的捕鱼渔具绝户网,所捕鱼类的价值共计253.44元;因卫某某在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导致相关河段鱼类种群资源量下降,造成生态的破坏和渔业资源的损失为12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