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销售者未提供安装服务和监管义务

  担责20%赔偿15.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相关要求,销售者通常应对所售燃气热水器提供安装服务,并对特殊商品安装附有安全监管义务。本案中,消费者唐某在使用燃气热水器后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其死亡后果与燃气热水器的不当安装使用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秦某作为燃气热水器的销售者,未向用户提供安装服务且未尽相关监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唐某对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说明未尽自身注意义务,且与其家人在同一时段先后长时间对不当安装的燃气热水器进行不当使用,明显疏于安全防范,其自身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酌定案涉损害后果由秦某承担20%的占比责任,判令秦某赔偿死者家属相关费用共计15.2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