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休息期间,小黄裆部被其同班同学跟他人嬉戏时踢了一脚,因当时未及时就医,13天后去医院时被告知其左侧睾丸扭转坏死,需手术切除。
这是2019年发生在四川广安市武胜县某学校的一幕。小黄在接受手术后,经司法评定为8级伤残。
事后,小黄父母将学校、踢人者及踢人者父母告上法院,索赔28万余元。12月10日,记者从武胜县法院获悉,该案踢人者赔偿小黄一家11.4万元,该学校赔偿6.7万余元。
小黄课间休息遭同学踢裆
2019年11月13日下午,在第一节课间休息期间,小黄站在教室外走廊上休息,期间,小黄的裤裆被同班同学小宋踢了一脚,小黄顿时感觉到疼痛,当时捂住裆部蹲下哭泣,之后又回到教室座位上休息。
第二节上课时,老师发现小黄哭泣后,询问他具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去看病,小黄当时称不去医院。
平时,小黄在学校住宿,放假时才回乡下老家。同年11月25日,小黄将感觉疼痛一事告诉了老师,老师随即安排小宋陪同其就医。次日,小黄由其婆婆带至医院治疗。
医生当即告知小黄需要立即进行切除手术,否则会危及生命。在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半个月后,小黄出院回到家中休养。
小黄父母认为,儿子被小宋在与其他同学嬉戏时用脚踢伤,当时学校和老师未重视小黄的伤情,事后,学校未积极采取有效的紧急救治措施,导致小黄因耽误最佳治疗时间,造成身体和心理严重受到创伤。
学校没有积极处理小黄在学校上课期间受到伤害的事件,没尽到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后,小黄父母将学校、小宋以及小赵的父母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小黄手术后被评定8级伤残
经过司法鉴定,小黄受伤是因外力损伤所致,切除手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在法庭上,小宋一方认为,在学校期间,小宋并没在嬉戏过程中伤害到小黄,从相关鉴定结论来看,未确定小黄是入院前13天受到的伤害,反而从住院病历来看,小黄是入院前7天受到的伤害。
法庭上,小宋一方还向法庭提供了证人笔录,拟证明小黄在2019年11月13日后的第二周曾参加体育课长跑800米,表明小黄在2019年11月13日时没有受伤。
不过,法院认为,根据被调查人陈述,上体育课当天运动强度不大,而小黄受到损害与能否上体育课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无法确认,应由专业的机构作出评定。
涉事学校则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在小黄受伤时,第一时间关心询问伤情并让其接受治疗,学校和老师均采取了有效合理措施,履行了保护义务,主观上和行为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此外,小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且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上具有违法性,造成了小黄的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学校还认为,小黄作为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对自身伤情具有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其在老师多次关心询问并让其接受治疗时,隐瞒受伤事实和伤情,在长达两周的时间内未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延误治疗时机,未能及早发现,造成损害后果,主观上具有过错,扩大了风险,增加了损失,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踢人方赔11.4万
广安市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小黄在走廊上课间休息时,无故遭受小宋脚踢,导致受伤结果,小宋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但系涉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且案发时已满12周岁,应对踢人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具有一定预见性,小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义务人,虽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也定时进行了部分安全教育和宣传,但在案发时小黄就已向老师告知了受伤情况,老师和学校知晓情况后并未足够重视和采取措施送医救治,也未及时联系小黄家长将其送医治疗等方式,学校处理该事故方式上确有不当之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小黄虽系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受伤时已年满14周岁,对自身受伤程度也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当老师询问其受伤情况时,其自称不去医治,且从受伤到住院治疗相隔13天,期间也曾回家食宿,但其并未告知家人,其家人也无任何察觉即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小黄的医疗、交通、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为22.8万余元,同时结合本案起因、经过和结果,确认小宋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比例为50%,学校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比例为30%,余下本次事故责任比例20%由小黄自行承担。
日前,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宋父母赔偿小黄一家11.4万元,学校赔偿6.7万余元,据悉,小宋一方在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
(四川法治报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