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为儿正名

  父母申报“见义勇为”

  官方最初回复属意外事件

  2013年11月,黄利强和妻子曾德莲,找到广安市广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称儿子黄磊是为救同行的刘福万和柏某某溺亡,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2014年3月,由广安市广安区政法委牵头,当地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黄磊溺亡一事再次进行调查。同年4月中旬,联合调查组前往广东找到柏某某。柏某某称,QQ空间里的日志确系自己所写,第一次接受警方问讯调查时,她编造谎言隐瞒黄磊救表弟时溺亡的事实,是害怕黄家找舅舅讨要说法。

  之后,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将《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广安市广安区综治办。

↑广安区公安分局当年的申报材料(部分)。↑广安区公安分局当年的申报材料(部分)。

  同年8月26日,广安区综治办答复称:目前,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某,且前后说法截然相反,事件真实情况无法确定。同时指出:事发当日石笋派出所的取证是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取证,距离事件发生时间最短,柏某某的证言应更为真实可信。再次调查中发现,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从现有的证据,对黄某是否有救人的事实难以确认,无法确定黄某有见义勇为行为。”

  2015年4月,广安区综治办向黄家出具一份答复意见书称:我单位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调查,召开多次会议讨论审核并广泛征询意见,认为黄磊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故不予申报。

  之后,广安区人民政府也向黄家出具了《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其中提到:黄磊、刘福万溺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认定黄磊为“见义勇为”。

  实际上,出事的“锅底凼”水塘,是一段河流的深坑,水域面积不大,仅10多平方米。黄利强说,为佐证儿子溺亡并非意外,他们曾去实测水深,发现儿子溺亡地水深仅1米左右,但儿子身高1米7,“如果我儿子是自己落水,完全有可能爬上来逃生。”

  在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的日子里,黄利强将儿子照片设置成微信头像。他说,最初几年,他和妻子带着相关材料辗转当地多个部门之间,“他们每提一个理由,我们就回来写材料,交上去。”

  但,他们一直没得到想要的结果。“后来实在没办法,才听从公安部门建议,走行政诉讼渠道。但咨询了很多律师,收费都太高,我们当时经济条件又不好。”黄利强说,后来在走亲戚时,他认识了四川南充焦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何定全,对方了解情况后,决定为他们代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