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和女儿有智力残疾,丈夫却长期不回家,拒绝履行对残疾妻子的扶养义务,导致母女二人生活陷入困境。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扶养纠纷案件,判决丈夫胡某某每月向妻子谢某支付扶养费800元。

  胡某某与谢某于2009年结婚,两人育有一女。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胡某某发现孩子发育迟缓,与人交流困难,智力明显落后于同龄人。面对重度智力残疾的女儿,作为父亲的胡某某很少过问,从2017年1月起长期在外,家也不回,照顾女儿的重担全部压在了妻子谢某身上。谢某本身有轻度智力残疾,为了照顾女儿无法外出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本身系智力残疾,婚生女也系智力残疾且较为严重,需要人照料日常生活,原告因照顾女儿无法外出工作,无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已达到需要被告扶养的状态。原告与被告分居后,被告作为丈夫,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未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扶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综合考虑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的身体状况、婚生女情况等,法院酌定胡某某每月向谢某支付扶养费800元。

  青法宣 记者 赵诗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