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亡故女友双亲尽孝

  签下《抚子协议书》

  与两位老人同吃同住

  郑冬确非王正昌儿子,但为何以“父子”相称?

  郑冬于1977年出生,户籍原在大邑县安仁镇。2000年,23岁的郑冬经人介绍,与王正昌20岁的独女王静相识,两人确认为恋人关系。郑冬介绍,在确定关系后,他和女友感情稳定,相处过程中,双方都时常去往对方家中,对各自父母的称呼也开始从“叔叔阿姨”转变为“爸妈”,并已经开始筹备结婚事宜。

  “她可以说已经是我的未婚妻了,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查出了白血病。”郑冬介绍,2002年,女友王静因突发持续高烧入院治疗,经大邑县人民医院确诊为白血病,且病情发展迅猛,确诊不久后便不治离世。

  王静是家中独女,彼时,其母刘建琴已年过50,在家中做裁缝,父亲王正昌在大邑一煤矿厂上班,即将退休。一家人居住在大邑县城旁的晋原镇大树村的两层自建房。“老人年纪都大了,她是个独生女,就很放心不下老人。”郑冬介绍,“所以当时我就说她不能尽孝,我就代她为父母养老。”

  2003年,郑冬与女友父母在当地村委会和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抚子协议书》,并将户籍从安仁镇迁移到了晋原镇大树村(现大邑县大安路288号),“我就成了他(王正昌)的儿子。”

  而后郑冬承担其了对两位老人的供养责任。三人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父子”“母子”相称。

  郑冬介绍,“母亲”刘建琴是在女友去世后的2004年因肝癌晚期去世的。“当时对于我父亲(王正昌)和我的打击都是很大的”,直到2005年,自己结婚成家,大家的情绪才算缓过来。

  郑冬说,结婚后,自己在家里开起了桶装水送水店,父亲也从煤矿厂退了休。“我在外边送水的时候,他就在家帮我看店。”老人怕他经济周转不过来,还将大半的退休金给了自己。

  梁玉彪是王正昌多年的邻居,也是郑冬所述《抚子协议书》的见证人,其介绍,郑冬为人老实,多年来确与王正昌生活在一起,且一直没有外出务工,“他们是同一屋檐下生活,同一锅里吃饭,两个老人的后事都是他在办的。”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虽非近亲属但为实际抚养人

  诉请获支持 法院判赔30余万

  2018年,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姜某某驾车造成王正昌死亡,并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而对于保险公司提出郑冬与死者之间并非合法收养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焦点问题,法院认为,由于郑冬与王正昌签订《抚子协议书》时,郑冬已经成年,且双方并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确不能形成收养关系。应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能否获得赔偿权利人的资格,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郑冬与王正昌签订《抚子协议》后,进行了户口迁移,并一直与王正昌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在生活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照料,在精神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慰藉,王正昌因本次事故死亡后,安葬事宜也是由郑冬全权处理,郑冬已经成为王正昌生前最亲近的人,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赋予郑冬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同时,鉴于王正昌与郑冬之间形成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依赖,王正昌的死亡,也会给郑冬造成精神伤害,应当予以慰藉。

  为此,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郑冬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冬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1万余元。

  一审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后于2019年12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而郑冬是否具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权依然成是一大焦点。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从物质到精神层面均具有紧密联系,被侵权人的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最为显著和直接。尽管与郑冬没有血缘、姻缘关系,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彼此之间在精神上相互抚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财产相互混同,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郑冬作为对王正昌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应当获得物质的补偿和抚慰,其行为亦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

  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