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20年11月30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项目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压路机。检测报告显示该台压路机自由加载烟度检测结果为2.89m-1,超过标准要求(≤1.61m-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泸州市江阳区首次对建设施工工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展现了我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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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泸州市泸县某某园区青龙弃土场内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

  2020年5月20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泸县某某园区工作人员举报,反映青龙弃土场内有人倾倒固体废物。经查,敖某某、张某某在运输过程中将工业固体废物水基岩屑倾倒丢弃。敖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2016年修正)规定,责令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倾倒的水基岩屑固体废物回收转运处置,并分别处以5千元罚款,合计1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天眼、电子监控等,及时固定证据,锁定违法车辆,找到嫌疑人,对任何侥幸行为都不放过,有效落实了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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