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邹某某等3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案

  2020年8月12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安宁街道办事处反映,安宁社区群众截获一辆在安宁街道安中路旁空地处倾倒不明固体废物的货车。经查,邹某某等3人累计共倾倒不明固体废物24.06吨,经第三方公司取样检测,不明固体废物和扣押车辆货箱内余物均属于危险废物。邹某某等3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调查。

  典型意义:社会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自发蹲守环境违法行为;刑事和行政两法有效衔接,实现龙马潭环境污染罪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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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

  四川省泸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0年8月6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泸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无组织氨(氨罐区周边)监测频次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半年监测1次的频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部分生产者环保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通过环保检查增强了企业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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