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泸州市魏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行政案

  2020年12月8日,泸州市叙永县林业竹业局根据2020年森林督察图斑线索,发现叙永县某镇一林地杉木被砍伐。经调查,叙永县某镇某村村民魏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的(有林权)杉木181株(蓄积为11.3122立方米,材积为7.6923立方米)。魏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叙永县林业竹业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共543株,被北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7155元。

  典型意义:森林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对维系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违法行为不能因不懂法而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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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十

  刘某某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2018年4月3日,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茅溪镇九坝村刘某某投资的白酒作坊现场检查,发现该白酒作坊在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刘某某罚款30万元处罚。刘某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某诉讼请求。刘某某又上诉至中院,后向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落实赤水河流域最严格源头保护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生动实例,充分彰显了泸州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能,依法支持环保机关依法履职,为当地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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