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某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案

  2020年12月11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大量煤矸石和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处于露天堆存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2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1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大量煤矸石和原煤仍然露天堆存,未采取整改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即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同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

  典型意义:对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按日连续处罚,以法律的牙齿捍卫环保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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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

  古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4月27日凌晨4:30分,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对属地某白酒生产企业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发现古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其生产废水(窖底水)通过沟渠收集后,进入设置的塑料暂存罐,罐内污水通过罐上开口排入外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罚款28万元。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古蔺县公安局。

  典型意义: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需要多部门不定时的联合巡查,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形成与属地部门齐抓共管的环境高压态势,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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