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被告是否能以路人逗狗存在过错主张减轻责任?8月20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李某在其经营的茶饮店内饲养了一只秋田犬,事发时用绳栓在店内。原告文某经过店门口时,蹲下逗狗,被咬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径行逗狗,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茶饮店逗玩秋田犬被咬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径行逗狗,具有一定过失,但被告饲养的秋田犬属于《成都市禁养22种烈性犬》规定的品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进行过失相抵减轻饲养人责任。遂支持原告,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6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增多,饲养动物特别是犬类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相应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增多。在禁养烈性犬伤人引发的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减轻饲养人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依法依规饲养动物,不得饲养禁养的危险动物,认真履行饲养人法律义务。广大爱狗人士要提高人身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忽视潜在的人身伤害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