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将法庭搬进小区,现场审理案件 锦江区法院供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买了新能源汽车却在自家车位上充不了电,家住成都市锦江区和祥瑞苑的陈女士和丈夫刘先生犯了难。由于物业公司不配合开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以下简称《同意证明》),安装充电桩的事情一拖再拖。无奈之下,他们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9月7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将法庭搬进和祥瑞苑小区,当庭宣判审理结果,给陈女士的烦恼画上了句号。

  经审理,锦江区法院认为,对于陈女士在自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主张,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此行为会危及建筑物安全和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最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陈女士、刘先生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并为其安装充电桩给予必要的协助。今年6月,陈女士如愿地在自家车位上安装上了充电桩。

  业主

  自家车位想安充电桩物业公司拒绝配合

  今年2月,刘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满足充电需求,计划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没想到申请过程受阻。

  陈女士通过在国家电网官方APP查询发现,明确个人充电桩报装载明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物业同意证明。

  作为车辆所有人,夫妻俩其他证明都齐全,却在物业证明上犯了难。他们多次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希望物业公司开具《同意证明》,但都被拒绝,甚至双方经社区多次组织协调,也调解无果。无奈之下,为了让买的车能充上电,陈女士和刘先生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