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8条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起草者之一、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区治理与现代物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伍三明介绍说,在小区张贴或播放电梯广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范畴。但“实践中,数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里,会写有允许物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条款如此一来,多数小区的广告投放便不会再单独征求业主的意见了,小区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这点。

  成都双流区一小区电梯门上的平面广告

  延伸报道

  电梯广告收益,应归谁所有?

  “几年来我们一直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小区电梯广告等公共区域的收益明细,之前一直不公布,今年上半年好不容易公布一次却写得不清不楚,感觉很多花费不知去向。”在记者走访中,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一个小区住户彭女士反映。

  事实上,这也是许多小区住户们关心的问题: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所有?由谁管理?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近年来,这一类社区增值服务以及社区传媒业务收入呈现出规模大、增速快的特点,应加大关注。”伍三明介绍说。

  民法典第282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些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益情况隐瞒不报的问题时有发生。如果物业公司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就构成侵权行为。希望物业公司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将电梯广告等公共区域收益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公布。”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也提及了他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一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对小区的公共区域收益进行了统一监督管理,不仅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及会计明细账,年底还有结余,给每户业主发放米、油等福利。

  陈军建议,各小区应尽早成立业主委员会,他们作为代表小区业主共同利益,为小区业主发声的主体,从诉讼层面上也能一定程度解决维权时主体资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