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互殴致一人手掌骨折检察官从小案看到大疑点

  骨折是怎么造成的?

  两妇女菜市场相互殴打,一人手被打骨折,另一人却不认,那骨折是怎么造成的呢?今年5月,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故意伤害案,最终确定骨折是殴打过程中自己造成的。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何某和岳某达成合议,何某自愿承担岳某一半的医疗费用,岳某不再追究何某责任。

  检察官:小案子有大疑惑

  3月24日,公安机关查明,卖菜的岳某(女,68岁)与卖豆花的何某(女,50岁)在菜市场发生口角,后面开始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何某用舀豆花的锅铲击打岳某的右手,造成岳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但何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坚称没有打伤岳某。

  “这是一起小案子,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能够同被害人进行和解,应该可以不捕不诉。”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金牛区检察院检察官迅速预判了案件走向。然而,就在检察官信心十足以为可以说服何某认罪认罚的时候,她坚决的态度让检察官产生了动摇。提讯时,她坚称自己只是用锅铲做出要打人的样子来吓退被害人,根本没有打中;相反,岳某在打斗过程中掀翻了她的豆花摊,她怀疑岳某是在此过程中用力过猛误伤了自己。

  检察官随即对该案的证据进行了梳理,发现了疑点。“岳某和证人虽然指认何某用锅铲敲击岳某的手,但是二人均说不清打的是哪只手;监控并不能证实锅铲是否打中了右手。相反,监控反映岳某最初是用右手攻击何某,但掀翻豆花摊之后换成了左手,会不会是右手在此时受伤,岳某本能作出了调换?”细想之下,检察官意识到何某的辩解不无道理,查清岳某致伤的原因才是破解之道。

  法医:判定“攻击性损伤”

  “鉴定意见仅提到岳某掌骨是完全性骨折,没有分析致伤原因。那么,这种骨折有没有可能是自伤形成的呢?”检察官拨打了鉴定人的电话。“我只能断定是受重创形成的,而外力打击或内力传导均可以造成重创,建议你向司法技术人员咨询。”鉴定人说。

  检察官赶紧与金牛区检察院的法医联系,邀请他参与研判。听完介绍后,法医表示,要判断伤情的形成,需要查看岳某案发时手部受伤的照片和到医院检查时所拍摄的DR原片,而这两样公安机关均未移送。为提高效率,检察官直接向岳某和接诊医院调取,当天便取得了上述证据。

  “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通常为间接暴力所致,作用机制是力量通过传导、杠杆等方式致使远离受力点的部位发生骨折,因而在骨折处表皮皮肤不会形成损伤。你看,她的伤情照片就印证了这一点。”根据法医判断,很可能是打斗中被害人的手接触到物品或何某时,力量沿掌骨纵轴传导,产生的间接暴力超出了掌骨的承受力,因而发生断裂形成骨折。他还指出,这种情形属于“攻击性损伤”,也就是攻击时造成的自身伤害,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要求是不宜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

  进展:发出检察建议

  听完法医的阐述后,检察官审查认为,鉴定意见未对成伤机制进行分析,岳某的损伤是怎么形成的,以及与何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存在疑问。最后,金牛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何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多次组织调解,何某和岳某达成合议,何某自愿承担岳某一半的医疗费用,岳某不再追究何某责任。

  案子虽然办结,但检察官的工作并未完结,对于这类打斗过程复杂、致伤原因存在争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有必要将成伤机制纳入委托事项,在确定伤害是由他人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对损伤程度进行评定。10月27日,金牛区检察院针对委托鉴定事项不全面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该建议。

  (毛静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赵诗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