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法定节假日”不是商家说了算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消费者张女士向自贡市沿滩区消委投诉,称其在网上购买了某酒店团购优惠券,准备在中秋节小长假期间使用(注:2021年9月21日为中秋节),但商家表示9月19日属于法定假日不能使用并已在商品网页明示。张女士认为只有9月21日当日才属于法定节假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认为,事先已在商品网页明示“法定节假日不得使用该团购优惠券”,视为双方约定。自贡市沿滩区消委认为,人社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规定中秋节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余两天是双休或调休,经营者认定“2021年9月19日至9月21日”均属于法定节假日缺乏依据。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购买的团购券可以在9月19日使用,经营者承诺其他购买了该团购券的消费者均可正常使用。

  案例四:还在收“天然气开户费”?早已明令禁止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8日,凉山州会东县消委接到一起群体性投诉。投诉代表称,某小区物管公司要求每户业主缴纳天然气开户费3500元且不能提供收费依据,业主认为不合理,多次与物管公司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小区共有业主1471户,涉及金额495.95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并强调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会东县消委认为,该物管公司行为属于违规收费,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物管公司承诺不再收取天然气开户费且不再以任何名义收取该费用。

  案例五:网售“神药”不可信  跨省协作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泸州市泸县消委接到65岁李大爷投诉,称自己长期被失眠困扰,某天收到微信推送的一则“粒粒治失眠,想不睡都难,睡前含一含,想不睡都难”治疗失眠的药品广告,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添加了对方微信。对方宣称只需1至2个疗程就能完全治愈,每个疗程1580元,没有效果可以退款。李大爷共花费7900元购买了五个疗程,但持续服用“失眠神药”仍不见好转,要求商家履行退款承诺被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销售人员全程通过微信诱导李大爷消费,虽然经查询核实销售药品具有批准文号和专利号,但销售人员涉嫌夸大宣传,泸县消委联系被投诉企业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州消委会协助处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销售人员对“失眠神药”的宣传与实际不符,消费者要求退款诉求合理。经两地消委跨省协作,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4000元。

  案例六:烟花变轨被炸伤  消委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消费者肖先生向德阳市中江县消委投诉,称其在春节期间购买了当地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燃放时因烟花质量问题导致自己被炸伤,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事发时拍摄照片、室外监控视频等资料,发现本应直冲上天的烟花出膛后突然改变运行轨迹,导致消费者下颚以下锁骨以上皮肤烧伤。事故发生后,厂家承认因烟花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因此垫付了前期治疗费用5000元,但消费者要求厂家一次性补偿交通、误工及后期治疗等费用共计21000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厂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20000元,加上前期垫付治疗费5000元,共计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