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健身卡不退不转?“霸王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消费者吕女士向乐山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投诉,称其在当地一家健身公司办理了价值1299元为期两年的健身卡,但同年8月确诊癌症,需手术且终生服药,今后不能剧烈运动。吕女士申请退卡,但健身公司以协议注明“一经售出,不转不退、仅限本人使用”为由,拒不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确诊癌症,属于《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规定的情形,消费者身体不适宜继续运动,具备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健身公司以“一经售出,不转不退、仅限本人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健身公司同意一次性全额退还消费者健身卡预付款1299元。

  案例八:未成年人私买手机  合同无效退货退款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广安市武胜县消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13岁的女儿在未得到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当地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559元的手机。消费者认为商家不应该将手机销售给未成年人,与商家协商退货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手机店主销售过程未履行查验身份信息实名上户相关规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与其身份信息不符的大额消费。根据《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投诉人女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同意、未追认,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商家退还购机费2559元;因手机屏幕受损,由消费者赔偿商家屏幕维修费200元。

  案例九:5元餐具费事小?消费者权益事大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9日,消费者汤某某向绵阳市梓潼县消委投诉,称其在某餐馆就餐结账时发现被收取每人1元的餐具费,共计5元。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费后再强制收费,属于不公平交易,但与商家协商退费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店餐具费用在菜单里明码标价,消费者可以不使用收费餐具,但商家没有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另提供免费餐具。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退还多收消毒餐具费5元。

  案例十:精装房灶具有隐患 消委调解保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8日,消费者王先生等多名消费者向内江市市中区消委投诉,称所购精装房合同约定包含部分家电、燃气灶等,但搬进新房后发现燃气灶面板存在温度过高和烫手现象,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更换,但开发商坚称产品质量合格不同意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燃气灶确实存在点火器开关外壳旋钮烫手、联接软管融化情况,实测温度高达60度,而《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标准规定“点火器外壳温升不得超过50度”,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该小区共安装2060台燃气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有关检测专家表示,产品在保修时间内,生产厂家应免费维修或按要求进行更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消委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开发商、燃气灶销售商、消费者代表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免费为该小区精装房用户更换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和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