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建华 杨若潇 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近日,由南充市顺庆区法院院长刘建菊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 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1万元,其法定代表人青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被告人单位支付的植被恢复费用3549元,上缴国库。
2016年8月,被告单位南充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从顺庆区共兴镇棕树沟村租得耕地、林地,后在青某的安排下,该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持续向所租地块倾倒弃土,形成巨大弃土堆,导致原有地形地貌及生产条件改变,原有植被被毁坏。经鉴定,该公司因堆放弃土占用林地类别为公益林,原有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毁坏林木蓄积13.8立方米,734株,损失林木价值3549元。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有序开展。“非常后悔,不该这样做。”在最后陈述环节,青某表示认罪认罚,南充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已主动预缴罚金,并自愿支付植被恢复费用35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充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用于堆放弃土,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青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亦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为帮助当事人知晓司法程序和正确理解法院裁判,刘建菊就相关法律问题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进行了判后答疑,耐心做好说服教育、释疑解惑工作。
●法官说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法院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切实将生态环境法治保护落到实处,努力达到‘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的效果。”宣判结束后,刘建菊结合本案案情进行法律宣讲,同时她呼吁社会各界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推进美好家园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