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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谷小酒公司

  虽注册商标,但无自有产品

  一品天下公司曾与其他酒企“私了”

  面对283万余元的罚款,刘飞表示,这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带来很大影响,甚至让公司陷入困境。“这跟之前的‘青花椒’案如出一辙,以投诉举报为由索要高昂授权费,这就是碰瓷式维权。”

  刘飞说,他们在调查后发现,“一品天下公司虽然注册了‘牛气冲天’商标,但并没有基于‘牛气冲天’商标开展自有产品的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同时,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数十家公司的共同注册地址,涉及建筑公司、商务服务公司、网络科技公司、物流公司等。

  刘飞认为,“牛气冲天”系俗语,不具有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功能,一品天下公司的注册行为非正当善意,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合理善意使用“牛气冲天”字样,而“谷小酒”已具有较高的商誉和市场知名度,因此他们公司无任何侵权或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一品天下公司名下申请过130件商标,包括“纲要、摘要、招财进宝、雄霸天下、气吞山河、财高八斗”等,但多个商标处于无效状态。

  在互联网上,疑似该公司宣传称“如需购买、转让、实施、许可或投资商标或类似商标品牌,可联系一品天下公司”。从公开信息来看,已有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安宁酒厂、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因一品天下公司抢注其在先品牌而对商标提起的无效或异议申请。

  4、一品天下公司

  “与大厂基本合作过”

  只是要求授权费 “没办法才去维权”

  在记者获悉的两份一品天下公司分别与四川、山东酒企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两家酒企分别以2万元、8千元的价格获得“牛气冲天”商标的授权使用。据其中一企业相关人员介绍,当初他们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牛气冲天”的牛年限量纪念版白酒,一品天下公司也去投诉了他们,“后来给钱私了了。”

  对于上述协议,一品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飞表示确认,但记者问具体情况时,其表示“没有这回事”,让记者联系公司法务。但记者打通冯飞给出的法务电话,对方表示“打错了”,之后记者给冯飞发短信未获回应。

  记者随后从相关法律人士处了解到,自有商标是可以授权他人使用的。

  而对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冯飞表示,他目前并不知晓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所作的处罚决定,“我们一毛钱都拿不到,对我们一点好处也没有。”

  冯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公司是做酒水开发的,“就是所谓的贴牌,我注册了这个品牌,我可以在任何酒厂出我的产品,或者授权他们出我的产品。”他称他们“与大厂基本都合作过”。

  说起投诉“谷小酒”这件事,冯飞回忆,当时他们是在电商平台看到“谷小酒·牛气冲天”在做预售,并且通过罗永浩直播带货进行宣传,“我知道的时候,已经卖了很多了。”因此,去年3月,他们向谷小酒发了律师函,4月趁着来成都参加糖酒会的机会进行了举报。

  对于罗永浩直播带货谷小酒的说法,谷小酒公司亦向记者确认属实。

  冯飞告诉记者,他曾找谷小酒公司协商过,“但他们不同意”。他认为,50万授权费也不是敲诈勒索,“理论上,我们才是受害者,我们有商标证,是他们侵我们的权,我没办法才去当地维权。”

  他说:“我们2016年就注册了商标,他们花一分钟就可以查到。他们投资两百多万(的项目),不花一分钟去查(有没有被注册)吗?

  对于公司名下申请了100多个商标,冯飞表示,他们2008年成立公司到现在,申请这么多商标并不多,“你看看谷小酒申请了多少?”

  记者通过天眼查了解到,谷小酒公司名下并无商标信息,而其大股东成都米小酒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商标信息600条。

  5。“牛气冲天”是否可注册为商标

  法律对商标注册有限制性规定

  “牛气冲天”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国家商标局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是否可以注册“只能等你提交上来后审核”。

  而据此前某市场监管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法律对商标注册只有限制性规定,没有允许性规定,“商标法只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法无禁止即可为,即没有规定不能注册的,就都可以注册。”因此,“牛气冲天”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

  而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上述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商标类别下面有具体的商品,这就是它的保护范围。”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早在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因“纳福迎祥”是否可以被申请为商标,打过官司。

  当年,评审委员会对五粮液公司提出的“纳福迎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五粮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对商标申请作出决定,评审委员会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为:申请商标标志“纳福迎祥”属于常用祝颂用语,使用在“白酒、烧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是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某一标志是否能够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在于其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如果一个标志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则该标志原则上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