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4月13日,四川在线记者从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4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同时,涉案火锅店经营者被判决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89.3万余元。
该案的赔偿金是如何确定的?检察机关对食药领域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是什么?四川在线记者进行了采访。
[案件回顾]
火锅店为牟利在锅底使用“地沟油”
该案中,“三台县潼川镇领味火锅店”(以下简称“领味火锅店”)经营者史某、赖某为节约成本、提高收入,伙同蒋某、梁某,将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回收,从中熬制出“地沟油”,并添加到火锅底料中再次销售牟利。
至2020年12月1日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控,领味火锅店内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的金额高达228.93万余元。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领味火锅店违法使用“地沟油”制作火锅底料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金额巨大,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惩处。2021年8月,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该案起诉至三台县人民法院,同时,对火锅店经营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史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60万元;判决4名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且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追缴经营者史某、赖某违法所得228.93万余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赔偿金2289.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