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明海

  8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住建厅获悉,近日,由四川省住建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等六部门起草的《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房源性质、筹集方式、面积标准、供应对象、产权比例、定价原则、申购分配、产权登记、上市交易等多方面明确省级层面的制度框架,为各市(州)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提供一定的政策依据和指引。

  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到此项惠民政策?共有产权房将如何规范管理?一起来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

  每个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   

  为何要发展共有产权房?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切实解决“夹心层”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将重点在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难群众较多、多层次住房需求较大及其他有需求的城市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具体来讲,共有产权房主要面对哪些群体?对此,《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重点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以面向城镇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同时,符合有关规定的城镇稳定就业且无房的各类人才,可优先安排。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每个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在面积标准上,四川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其中,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转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积限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户型。

  在共有产权房房源筹集上,鼓励各地在充分研判住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以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安置房、限价房转化,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筹集方式。

  在分配上,《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各地应结合申购需求及供应能力,采取按房配售或轮候配售制度。申购人的配售排序,可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不得擅自出租转借

  取得登记证满5年可按初始购买价增购

  对于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系列限定,规定:承购人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承购人确需出租的,须与代持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承购人可以进行增购,从而享有共有产权房完全产权吗? 对此,《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其明确:原则上承购人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的,可按初始购买价格,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最终拥有完全产权,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同时,共有产权房,也可以进行交易,但有限制条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则上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的,可将其共有产权住房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

  在产权继承方面,同样有规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